教师教学管理
河西学院课程考核工作规程
来源:教研组作者:教研组日期:2018/04/18 浏览:
河西学院课程考核工作规程
院办发〔2012〕7号
院办发〔2012〕7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风、教风环境,严肃考风考纪,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河西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督促学生系统地获得、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通过对考核结果的分析,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加强教师对教学过程的反思,调动教师主动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的热情,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一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教务处根据本规程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统一安排和协调,各学院依据本规程及人才培养方案具体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要切实抓好课程考核的各个环节,在课程考核前要召开院务会,结合本学院实际,专门研究落实有关考试工作的措施和要求,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巡视、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等。通过专题班会等活动,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考试工作的文件和规定。
第二章 课程考核及命题
第七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可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等方式进行。考查课程可以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学生提交的论文(设计)、作品、读书报告、实验报告、研究成果等作为课程考查成绩评定的依据,但各学院必须制定与之配套的管理与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各门课程要进行平时考查,期中和期末要进行课程考核。平时考查的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商定,安排在教学时间内随堂进行。校级平台课的期中、期末考核及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院级平台课、专业平台课的期中、期末考核及补考,由各学院组织进行,并报教务处备案。3个学分以上(含3个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考试。
第九条 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不论学期课、学年课、跨学年课,都应以本学期教学内容为主。命题的易难程度要适当,反映知识的层次性,要将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起来。题型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基础部分占60%,有一定难度的占25%,具有创新性和反映解决问题能力的占15%(根据学科特点可适当调整)。
第十条 凡确定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要命题二套(A、B卷),同时要拟出参考答案(或答案要点)及评分标准。命题工作由教研室主任组织,主讲教师拟定,试卷一律采用统一的试卷格式,经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的院长对试卷内容、题型比例、难易程度审核签字后,随机确定一套考试试题,另一套封存备用。已建立试题库和试卷库的课程,考核时应从试题库或试卷库中抽取试题。
第十一条 考试采用试卷必须提前两周交学院办公室审核,各学院应由办公室教学秘书负责将试卷报送教务处审查学院命题、审卷过程并进行登记,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试卷命题质量、审核环节出现问题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组织实施。期末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的最后两周,第十五周以前结束的课程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试的课程,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由各学院组织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查时间可依据教学进度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考场安排应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应满足考生隔列就坐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安排本学院监考和巡视工作,人员不足时可向其它学院调用。一般情况下,考生在40人以内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41-60人的考场,须有3人监考;60人以上应有4人监考。考试期间成立校院两级巡视组,教务处组织由校领导参与的考试巡视组,负责核查各学院考务安排及监考职责履行情况。各学院的巡视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并通过学院办公室向监考和巡视人员发出监考和巡视通知,明确其监考和巡视职责。巡视人员应佩戴统一标志。
第十六条 试题(卷)管理
试题(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的重要依据,试题(卷)的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学院应重视对试题(卷)的规范管理。
(一)试题用纸及格式要规范,考试前一周完成试卷的印制密封。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及符号准确无误,无漏页漏题。
(二)要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
(三)各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教研室主任必须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及时填写试卷调查登记表,经院长审阅后存档。
(四)试卷统一由承担任务的学院以教学班为单位装订保存,试卷档案保存至学生离校后五年。各学院应定期做好试卷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教学档案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凡需销毁的档案,定期销毁,但必须有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
(五)试卷装订内容和顺序:(1)封面,由教务处统一印制,装订时按内容要求填写。(2)学生成绩报表,包括格式一,主要内容为卷面成绩(不含期中、平时成绩)、格式三、成绩分析表,A4幅面。(3)标准或参考答案,A4幅面。(4)考场情况记录单。(5)试卷,以教学班为单位,按学号由小到大排列。
(六)补考、缓考、重修试卷也要装订保存,并在封面上注明“补考”、“缓考”、“重修”字样。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当天到考试学生所在学院领取试卷,领卷时应仔细核对试卷份数是否相符,考场记录、监考教师签字等内容是否完整。阅卷形式坚持教研室组织集体阅卷制度,个别专业课经学院院长同意后可由任课教师单人阅卷。阅卷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肃公正,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在卷头阅卷人栏内,阅卷人须签全名,字迹要工整清晰。阅卷必须使用红色笔,批改时应明确使用错误与正确或有疑问的标识,即“×”、“√”、“?”。阅卷记分时,按照评分标准,将得分写在试卷各标题之前。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按得分给出分值,各大题得分最后填写在卷头题目得分栏内。试卷批阅后学院及教研室要进行试卷评阅复核、复查工作,审核人与阅卷人不得为同一人。复核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原阅卷人研究解决,更正试卷分数必须由阅卷人、审核人、教研室主任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考试、考查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合格,不及格成绩应有加粗等明显标记。
第十九条 成绩计算方法
理论课成绩评定比例: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中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10%,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考核方式做适当调整。
实验课成绩的评定:培养方案中单列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评定成绩;培养方案中理论含实验的课程,理论和实验课分别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中的比例按理论课时数和实验课时数的比例评定,但实验课程所占比例最高不能超过50%。有关实验课的考核办法,由相关学院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期末考核结束后,由教研室主任组织相关教师在三天(公共课五天)内完成试卷批阅,并对本教研室的课程组织试卷分析、成绩分析、成绩评定,评定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成绩报表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存档。学院办公室在考试结束十日内打印本学院学期成绩分班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报教务处存档,一份由学院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参加下学期初正常补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正常补考机会。经申请批准缓考者,参加下学期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可视为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成绩;有请假但未办理缓考手续者,可参加下一次的正常补考。凡认定为旷考者和考试违纪作弊的,该门课程的总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学生某一门课程的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体育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学期教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原始成绩档案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严格管理,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分数。核查分数须在考核结束后的两周内(期末考核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由学生本人向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方可由有关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安排核查。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受理。由于漏报或经学生申请查分,确需补报或更正成绩的,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河西学院成绩更正表》。
第五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做好准备工作,并于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检查和清理黑板、课桌、墙壁等疑似作弊载体。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已带入考场的书包、笔记、手机等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检查学生隔位就坐或按指定位置就坐情况,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的考试纪律,在监考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监考期间必须关闭手机,不得擅自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和试卷上填写的考生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如有不符,应当即认定,并令其退出考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迹象,应立即提出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违纪、作弊物证,责成其写出违纪、作弊情况说明,并在违纪确认表上签字,令其退出考场;如考生拒绝签字或出现物证无法携带等情况可由监考及考场巡视共同签名确认,并在记录单中做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 考试时按时收发试卷;考试结束后当场清点考卷,并如实填写《河西学院考场情况记录单》(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明确记载和认定)。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若发现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批阅试卷、中途无故离开考场10分钟以内、使用通讯设备等现象,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主考、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或包庇、纵容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事实知情不报,巡考人员巡视时发现同一考场中有2人次作弊者,按较严重教学事故处理;无故不参加监考者、在考试过程中不负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巡考人员巡视时发现同一考场中有3人及以上作弊者,严重影响考试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已做较严重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处理的教师,对其所在学院的年终考评做相应的扣分处理。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八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坐或按指定位置就坐,将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桌面上,无有效身份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到达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试过程若发生意外,考生不能完成本次考试,由学院巡视组及时处理并上报教务处。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二十九条 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的试卷、答卷及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全部收回。考生在规定时间结束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整理好试卷,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故意损坏试卷、答卷及考试用纸,也不准将试卷、答卷及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三十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参考书及纸张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等学习资料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手机等通讯设备、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物品不准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并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一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卷面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考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偷看参考书、笔记、讲义等,不得抄袭,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和传递纸条,不得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不得偷看他人试卷和给他人看自己答案,不得拖延交卷时间。
第七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或指定的位置就坐参加考试者;
(二)考试时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者;
(三)自带答题纸张或空白草稿纸张者;
(四)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场上互借文具者;
(五)考试开始后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机但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第三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该课程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二)在考场或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三)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者;
(四)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第三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二)在桌面等地方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或在考试中发现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未及时向监考人报告者;
(三)传、接物品或者试卷、答卷、草稿纸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者;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五)考试开始后未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第三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课程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抄写存储设备中的内容者;
(三)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扰乱考场秩序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者;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六)使用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者。
第三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一)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二)组织作弊者;
(三)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四)在校期间两次及两次以上作弊者;
(五)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且态度恶劣者。
第三十七条 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在补考中作弊的考生,毕业时做结业处理,结业后经本人申请给予补考机会;
(二)结业考生在结业后一年内不申请补考者,不再安排补考;
(三)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行为者,认定为考试违纪;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者,认定为考试作弊;以威胁、要挟等手段要求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考试严重作弊论处;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以考试作弊论处。
第三十八条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主监考应将当事人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填写在《河西学院考场情况记录单》中,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报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各学院应责成考生写出事实陈述材料,并将当天的《考试情况报告表》报送教务处。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之第七章(违纪、作弊的认定处理)同时适用于国家、省级组织的各类考试,国家、省级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其他要求按国家、省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河西学院课程考核工作规程》(院字〔2001〕69号)、《监考人员守则》(院字〔2001〕66号)、《河西学院考试命题、阅卷、管理办法》(河院发〔2004〕118号)及《河西学院学生考试守则》(河院发〔2004〕11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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