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管理
河西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教研组作者:教研组日期:2018/04/18 浏览:
河西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院办发〔2012〕23号
院办发〔2012〕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质量意识,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充分发挥学生、同行专家、教学督导和领导干部在教学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使我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下简称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和合理化,更好地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评价范围包括本学期授课达4周以上的专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及其课程,不包括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课程。
第三条 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主体
(一)所有修读本学期开设课程的本科学生。
(二)同行专家指同一学院(中心)的教师之间的相互评价。
(三)教学督导指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或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
(四)领导干部是指学校领导,学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教师评学指任课教师对修读该课程的学生学习情况作出总体的评价。
第四条 本科课堂教学网上评价根据课程性质分类,分别按照不同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第五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以定量评价为主,兼顾定性评价。
学生评教以集中方式进行,在定量评价的基础上还需对被评教师进行定性评价,即以文字形式简明扼要地说明教师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性建议,本次评教方可提交完成。
同行专家、教学督导和领导干部应重视定性评价工作,评价途径以课堂听课、跟踪式督导、分析反馈指导为主。
第六条 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中的定量评价实行百分制。各类评教结果所占比例分别为:学生评教占60%,同行专家占15%,教学督导占15%,领导干部占10%。
教师晋升职称教学质量考核各部分构成比例分别是:学生评教占40%,学校教学督导组评教(含教学资料检查评定)占40%,院级教学督导委员和同行评教占20%。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性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同行专家、教学督导和领导干部评教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记录在学校评教系统中。学生网上评教工作于每学期第10-16周进行;同行专家、教学督导组和领导干部听课评价结果于每学期第18周前录入系统。
第九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20周关闭评教系统,并对学期内评教数据进行统计,新学期开学第3周公布评教结果。
第十条 统计学生课堂教学评价结果时,剔除最高和最低5%的评分后再进行。
第十一条 一人多课的教师,统计其评价结果时,按其所有课程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第十二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对应等级为:优秀(≥9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五个等级。
第十三条 本科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反馈形式
(一)教务处根据评教系统中的定量和定性评价结果,填写《河西学院课堂教学质量学期评价汇总表》和《河西学院课堂教学质量学期评价分析报告》。
(二)评价结果在本学院内公布。学院领导可以通过评教系统中“河西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记录”,查阅本学院所有教师的评价结果,教师只能查阅本人的评价结果。
(三)学校领导可通过评教系统中“河西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汇总表”,查阅全校教师及其课程的质量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本科课堂教学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河西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记录》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学工作考核、年终考核、评优评奖和职称评聘的依据。
(二)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所在学院应负责安排对其教学进行追踪式指导,时间为一学期。
(三)连续两次课堂教学质量被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可给予其停课自修一学期的处理,所在学院应创造条件帮助其进行整改提高。教师停课自修期满,经学院考核合格后,可以恢复课程教学工作;学院考核仍不合格,或重新开课后教学质量评价仍为“不合格”的,应继续停课自修。对于停课自修两学期后仍不合格者,由人事处、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报学校做出转岗或其他处理。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兼职或外聘教师,学校或学院应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教师对评教结果有异议,可在评教结果发布后1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由学院会同学校监察室和教务处对评教结果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原始数据保存期为5年。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十七条 评价方式分学生评教、同行专家评教、教学督导评教、领导干部评教、教师评学五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