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管理
河西学院听课制度(试行)
来源:未知作者:admin日期:2018/04/18 浏览:
河西学院听课制度(试行)
院办发〔2012〕23号
院办发〔2012〕23号
为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管理,端正教风、学风,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时数
(一)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不少于10学时。
(二)校级教学督导委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学时。
(三)院级教学督导、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
(四)各学院(中心)负责人、教务处各科室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
(五)教师每学期听课一般不少于10学时;初上讲台的教师和新开课教师,上课前由学院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安排其系统观摩有关课程,并规定具体听课时数。
二、听课任务
各类人员的主要听课任务在于了解和掌握:
(一)授课教师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以及教书育人情况。
(二)授课教师教学文件准备、教学过程组织、教学内容处理、教学方法与手段应用以及作业布置批改等情况。
(三)学生的出勤率、精神面貌、学习气氛、听课效果和作业完成等情况。
(四)教学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师生对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五)教学设备、设施配备运行情况、教学现场及周边环境。
三、听课要求
(一)听课人员须认真履行听课评教职责,听课时不迟到、早退,每次听课至少1学时。
(二)校级领导、校级教学督导委员、各学院(中心)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天根据学校安排到联系点听课,并反馈听课意见。
(三)校级领导、校级教学督导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在全校范围内听课;各学院(中心)负责人主要听本单位教师所授课程。
(四)其他人员按照单位或部门具体安排听课。
(五)各类人员听课后认真填写《河西学院听课记录本》和《河西学院听课意见反馈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授课情况。
四、信息反馈
(一)听课结束后,各类听课人员均应及时与任课教师进行沟通与交流;校级教学督导委员将《河西学院听课意见反馈表》交教务处,以便及时反馈和处理听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学期结束前,校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听课记录材料交组织部保存;校级教学督导委员的听课记录材料交教务处保存;各学院(中心)听课人员的听课记录材料交本部门保存。
(三)教务处对听课反馈信息要及时处理,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与相关学院(中心)沟通,作为改进教师教学、评价教师教学成效的依据;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要及时转相关部门处理。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